壓力容器如何辦理使用證
發布時間:
2024-04-26
根據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6.1規定,“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內,應當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標志放置位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根據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6.1規定,“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內,應當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標志放置位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至于具體的申請手續見《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里面的第十三條有詳細的表格格式和說明。附:第十三條內容:
“第十三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后,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制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五、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六、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制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注冊登記機構補報本條第五款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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